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西计算机用户协会,英文名称是:Guangxi Computer Users Association,缩写:GXCU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广西计算机用户为主体,吸收计算机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等部门,经过申请批准后自愿组成。本协会是广西区域计算机专业性团体,是具有公益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范,自觉加强诚信自律,维护国家和用户的正当权益,加强用户之间、用户和国内外厂商之间的联系,协助广西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人才交流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展相关科普宣传、技能培训和成果评价,促进计算机与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服务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助力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广西数字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东盟信息技术合作交流。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本协会日常业务工作自觉接受他们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任务是:本协会在用户之间、用户和国内外厂商之间、用户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用户的愿望和要求,传述贯彻政府部门的意图。其业务范围:
(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服务;
(二)组织会议培训、讲座报告、合作交流、展览赛事等活动;
(三)组织研究计算机与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发展战略,向政府部门和业界单位提出咨询建议;
(四)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电子信息等相关项目的咨询、申报工作;
(五)向有关单位、部门反映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参加有关计算机与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系统项目的科学论证、标准制定和评审评估,举办用户对计算机厂商及相关产品的专项调查和评测,开展计算机与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成果评价与产业化推广;
(七)促进国际间、特别是东盟国家之间的计算机与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民间交流,开展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八)承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凡采用计算机相关设备进行数字化应用的单位或在计算机与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从事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由理事会推举的首席科学家以及名誉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或其授权的副理事长审批;
(三)经批准后,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各级协会所举办的会议培训、讲座报告、合作交流、展览赛事等活动;
(四)优惠享用各级协会出版的刊物、新媒体资料;
(五)优惠价格获得协会内技术成果和各种有价技术资料;
(六)可通过各级协会向领导部门反映有关技术政策等问题;
(七)可通过各级协会要求有关单位解决计算机设备使用及技术和质量等问题;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总结技术成果以及业务工作经验,向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提供资料;
(六)积极支持各级协会办好刊物和新媒体资料,订阅各级协会会刊和新媒体;
(七)向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质量反馈,生产经营单位在经济、技术方面积极支持协会活动;
(八)发挥协作精神,不搞技术封锁,避免重复劳动;
(九)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泄露他人的技术机密,未经各级协会批准及原产权方同意,不得使用、传播、转让他人的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特殊情况由会员提出申请,并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同意可免除交纳会费外,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除受不可抗力影响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曾从事过各类计算机、信息化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国内外厂商、团体或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咨询培训、媒体刊物、分析报告、展览赛事等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和其它单位委托工作所获收入。
(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收益。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